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职)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易XX、匡XX在株洲市石峰区XX学院正门口约架,易XX召集了七人过去。其中,违法行为人宾XX为了帮易XX撑场子及解决矛盾,召集了沈XX和沈XX至现场;双方人员到达现场后并未发生打斗, 也未持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其他同案犯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宾*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宾*发生违法行为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法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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