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39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易俗河镇江岸名城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20时15分许,张×驾驶湘C6ZD××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湘潭县××路与××路交叉路口被此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经查,2020年8月29日20时4分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7国道1798公里地段被××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张×属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驾管查询证明、第一次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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