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三)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杉木*******,现住湖南省慈利县杉木*******。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晚上10时许,瞿×胜在三阳港镇×××村找卓×平收粽叶,在装完卓×平的粽叶之后,瞿×胜的大货车未装满,于是瞿×胜就找到了另外一家收购粽叶的老板黎×。瞿×胜想买一点黎钊的粽叶把火车装满再离开,但是黎×与卓×平两人之前存在过节,在黎×与罗×清到场之后,卓×平和高×平与黎×和罗×清发生肢体冲突,卓×平双手掐到罗×清颈部将其推倒在地,高×平用手打了黎×两耳光,之后在众人的拉扯下分开了。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违反人员亦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违法人员亦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卓**系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来我局,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