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会)不决字[2025]第0195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杨×驾驶车辆路过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村三组,看到路边无人便盗窃苏×家的鹅一只,后杨×主动投案,赔偿受害人苏×400元,取得苏×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且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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