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谢)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1月15日,孙XX在明知两名男子是为赌博洗钱的情况下,仍然出租自己的中国民生银行(尾号5724)给两名男子使用,随后收到来自程XX转账到其账上的20000元,在前往银行取现的过程中被银行告知已被冻结无法取现,现在冻结的20000元已被重庆警方操作退回给受害人程XX,孙XX从中获利438元;之后孙XX又介绍朋友文XX的银行卡供两名男子从事洗钱活动,共计洗钱50000元,孙XX从中获利1000元。孙XX总计获利1438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孙某某的陈述。2.银行卡流水。3.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孙**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伍仟柒佰伍拾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伍仟柒佰伍拾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