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云)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湖南省临湘市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凌晨2时左右姚xx、姚xx在临湘市南太路纯xx吃夜宵,过了一会刘xx和仇xx过来了,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姚xx就开玩笑一样跟刘xx说你的朋友李xx欠我的钱没还现在找不到他的人了,当时是你口头担保的,刘xx就说我没担保,姚xx说你有没有担保你自己心里有数,说了几句后姚xx就与刘xx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姚xx用左手打了刘xx右脸一巴掌,打完后姚xx就离开了。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违法嫌疑人姚xx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刘xx的询问笔录,证人笔录,伤情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