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39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重庆市县铜梁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李X平在XX路49号XX公司副食店门口与何X春因为乘坐网约车的事情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何X春将李X平推了一把,随后双方发生殴打,双方扭打在一起后李X平将何X春左眼睛打了一拳,导致何X春左侧眶内侧壁骨折(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为轻微伤)。随后何X春被其妻子拉开后,用脚将放在路边的广告牌踩断,用断裂的木棍追着李X平进行殴打,导致李X平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伤势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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