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39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河口*******。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2时49分许,周××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车架号LWBTCJ9A9K1066801)沿S3××省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经××县杨嘉桥镇金笔村××组地段时被此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9mg/100ml.经查,2022年10月7日13时25分许,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周××属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驾管查询证明、第一次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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