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0时许,杨XX伙同庹X辉、庹X乐、符XX四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XXXX小区二期XX栋1楼隔层的一民房内,采用扑克牌以“弹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底注为十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陈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查获的赌资及赌具、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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