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354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开*******。
  现查明:2025年04月23日下午4时许, 马X毛骑着一台摩托车来到岳阳县新开镇XX村XX片X组余XX住宅处,将摩托车停放在余XX住宅门前后,便步行走到了余XX住宅大门口, 本来想着找余XX借点钱,马X毛见余XX大门并未上锁且门没关,家里也无人员,便临时起意想着进去偷点钱,于是马X毛走进客厅内右手边的一间卧室内寻找财物,看到卧室内的一把椅子上放了一个黑色手提包后,马X毛打开黑色手提包发现里面有8张面值100元的现金,将黑色包内的800元现金拿走后, 马X毛当天驾驶摩托车从余XX家大门口离开,当天下午18时左右, 马X毛将盗窃到的这800元现金在XX片自己家附近的一家麻将馆打牌时输完了。案发后,马X毛的侄子主动找到余XX向其赔偿了800元的损失。 案件移送起诉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认为不属于入户盗窃,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作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马X毛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余XX的陈述;3.证人马X丑、马X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记录;5.余XX的谅解书及马X毛悔过书;6.马X毛的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8.现场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9.向岳阳楼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调取核实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积极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