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麻)决字[2025]第0231号

  被处罚人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麻塘*******,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麻塘*******。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林XX与梁XX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5月7日下午19时许,林XX与组上大概6人一起散步经过梁XX家门口辱骂梁XX,梁XX拿起一个竹尾巴想去打林XX,但被人拦着没有打,后来林XX的老公梁XX走过来与梁XX发生争执,梁XX拿起竹尾巴打了梁XX,随后双方被人劝开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