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77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湖*******,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1时许,吴*窜至湘阴县新泉镇车马乡××庙内盗窃一个铜磬、一个引磬、两本经书、一件经衣、一块令牌、一个敲铜磬的木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证据、现场勘察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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