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寨)决字[2025]第023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长铺子苗族*******,现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
  现查明:2025年6月10月凌晨2时许,李XX驾驶其本人名下众泰汽车(车牌:湘N5XXXX)从怀化市通道县返绥途径寨市乡十里铺村,同行人员陈XX下车大解后在十里铺废弃旧村部内将村民喂养的两只鸡盗窃。李XX在明知两只鸡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不制止、劝阻,将赃物转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