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寨)决字[2025]第023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陈XX乘坐李XX驾驶的众泰汽车(车牌:湘N5XXXX)从怀化市通道县返绥途径寨市乡十里铺村,应需大解停车应急,在如厕后经十里铺村旧村部听到有鸡叫而临时起偷盗之意,随后盗窃当地村民饲养鸡两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