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现住湖南省沅江市琼湖*******。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2月,违法行为人邹x在犯罪嫌疑人许x处以单注20元至30元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参与赌博,共计购买六合彩10余次,购买六合彩的金额共计为五千余元,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同案指认;3.微信交易流水;4 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