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金)决字[2025]第014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12时许,周X驾车前往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途径该校西门前方的衡常路路段时,因学校放学导致该路段拥堵,故周X跟随前车逆向行驶,而后方车辆驾驶人唐XX认为是周X逆向行驶导致路段拥堵,故与周X发生口角争执,并随后将手伸入周X所驾驶的车辆主驾驶内掐周X的颈脖处,致使周X颈脖处被抓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周X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唐XX的陈述及申辩;3.证人朱XX的证言;4.受伤部位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截图;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