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枫树汊路5*******,现住沅江市东方民居小*******。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08时43分许,违法行为人伍×保未获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一辆牌照为湘H××728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琼湖路与新沅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伍×保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处罚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三日。因伍**年龄已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