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岭)决字[2025]第0275号

  被处罚人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福田*******,现住湖南省衡山县福田*******。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9时许衡山县福田铺乡XX社区宾X军与儿媳侯X婕在福田铺乡XX学校因孙女宾X萱照看问题发生口角,宾X军欲带宾X萱回家时,侯X婕因学校参观流程还未结束便阻止宾X军带走宾X萱,宾X军便用左手打了侯X婕右侧头部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照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