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AN***,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越南籍女子XXX从越南入境至中国,居住在益阳市XX区XX镇,至今未进行外国人入境住宿登记,超期XX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现决定对AN***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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