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公直(交)决字[2025]第0039号
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2时17分,徐XX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DJZXXX的棕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芙蓉路与长丰大道路口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李彦霖、彭能辉当场查获,民警立即对驾驶人徐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吹气数值为22mg/100ml。经查徐XX于2020年9月13日2时13分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船山大道与道源路交叉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大队查获,于2020年9月21日至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大队接受处罚。此次行为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交警现场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验单。3. 现场提取笔录。4. 现场查获照片。5.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 6.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衡公(交)决字〔2020〕430408300036XXXX号处罚决定书。8.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取证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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