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株洲市天元区环卫*******。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天元交警大队民警在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的泰山路口至黄山路口进行交通违法检查。于20时04分,对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的驾驶员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76mg/100ml,系酒驾。经查,杨某有于2016年02月09日在湘潭县道016郭家桥地段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3年12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交警支队芦淞大队查获并处罚的记录,故杨某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前科资料、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6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