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新)不决字[2025]第0028号
违法行为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新田铺镇××村村民颜放国发现同村村民颜昀在其正在修建的房屋的东侧砌一面挡土墙,当天13时许,颜放国妻子廖**以颜昀砌挡土墙会影响房屋水渠排水为由,不允许颜昀砌墙,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随后廖**将颜昀修建的挡土墙最上方的十块砖推倒,村书记隆花果赶到现场劝解双方,并将廖**与颜放国劝解回家。当天19时许,廖**孙子颜××(8岁)与孙女颜××(11岁)两人将未凝固完全的挡土墙拆除。经调查,颜放国与颜昀事前未对修建挡土墙的事情进行协商,且修砌挡土墙的土地位置不归双方所属,就目前证据,廖**推倒十块砖头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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