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金)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我所经过线索研判得知刘xx有吸食毒品的嫌疑,随后我所民警前往永兴县誉城桃园小区刘xx的家中将刘xx抓获,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2025年6月9日晚上独自一人在其位于永兴县誉城桃源的家中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违法事实。后经永兴县禁毒大队对刘xx进行毛发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刘XX询问笔录、刘XX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