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南)决字[2025]第034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武圣宫镇学稼*******,现住湖南省南县武圣宫*******。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至2025年06月11日期间,陈某某在明知印发的广告标签系淫秽信息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南县南洲镇城区多处粘贴淫秽信息广告约1100余张。另查明:2025年06月11日01时许,陈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印发的广告标签系淫秽信息的情况下,在南县南洲镇城区多处粘贴淫秽信息广告约700余张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物证、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视频监控、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一百件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二百件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