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0983号
被处罚人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万子湖乡澎*******,现住沅江市万子湖乡澎*******。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喻XX、袁X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XX驾校南边一山坡上的一集装箱内以单注最低100元,通过“三公”的玩法进行赌博。2025年6月1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喻XX、谢XX、何XX、谌XX等人在该XX驾校南边一山坡上的一集装箱内以单注最低100元,通过“三公”的玩法进行赌博,至16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查获的赌资及赌具、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