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39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刘x、唐xx等人约蒋xxx、曾xx在江华县xx镇xxxxxxx栋x单元xxx见面,期间刘x、唐xx、张xx、黎x、蒋xx等人以蒋xxx、曾xx等人无故进入住宅为由,将蒋xxx、曾xx二手手机强行拿走,强行扣留蒋xxx、曾xx二人在xxxxxxx栋x单元xxx室约三十分钟。唐xx、刘x等人在扣留蒋xxx、曾xx期间对蒋xxxx、曾xx二人实施殴打,唐xx用手打了蒋xxx、曾xx的面部。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证言;4.视频监控;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