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葛)决字[2025]第1275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荷花街道办事处南*******,现住荷花街道办事处南*******。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谭X林受曾X贵雇请,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曾X贵驾驶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湘A6XXXX白色厢式货车从湖北省洪X市叉X镇黄X佳非法生产窝点的民房内装载了湘30和响中王白药炮后,途经武X高速,由望风人员罗X平在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浏阳X高速收费站出口附近查看确保没有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况下,曾X贵从该高速收费站下高速后最后将白药炮运输到浏阳市禾X烟花厂仓库地坪。2025年6月11日,违法行为人曾X贵、谭X林在浏阳X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100箱湘30和3箱响中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林的陈述;曾X贵、罗X平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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