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导)决字[2025]第0968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市*******。
现查明:经查实,违法行为人贺**于2025年6月1日在耒阳市和谐南苑地下停车场曹超的车内,与吸毒人员曹超(未到案)一起吸食海洛因毒品,贺**采用烫烧方式吸食海洛因毒品;贺**于2025年6月10日在耒阳市大市镇一偏僻道路旁车内,采用烫烧方式吸食海洛因毒品。2025年6月11日,在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化龙居委会附近,民警将违法行为人贺**抓获。经检测,贺**尿检呈吗啡阳性,并对吸毒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贺**于2010年至今长期以刮板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并且2010年11月份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
以上事实有尿检报告、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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