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联)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珠晖区和平乡东山*******,现住珠晖区和平乡东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违法行为人罗×荣在衡阳市蒸湘区××安置房1栋楼下经过时,发现受害人李×林的一辆旧自行车停在放该楼梯间未上锁后,就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该辆自行车偷走,然后藏匿在其珠晖区和平乡××村11栋家中楼下,准备留作自己继续使用,案发后,被我局民警追回发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受害人陈述、接报警记录、现场赃物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