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伏)决字[2025]第088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廖**曾因吸毒于2022年6月1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廖**出所后复吸,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在2025年4月9日,廖**在涟源市桥头河镇东石村自家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毛发样本冰毒检测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的陈述与辩解、廖**毛发毒品成分检测鉴定书、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