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小)决字[2025]第1272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小河乡新河村向阳*******,现住集里街道观澜苑1*******。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高XX在浏阳市小河乡政府反映其母亲病情问题,到小河乡政府干部汤XX办公室后,汤XX告知高XX其是纪委办公室,不能受理其反映的事情,高XX情绪激动下用手拍了汤XX的办公桌,后汤XX欲离开办公室,高XX又与汤XX产生争执,并用手将汤XX推倒在地,造成汤XX手部和颈部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高XX的陈述与申辩;2、汤XX的询问笔录;3邹X、连X、罗X等人的证人证言;4、汤XX的伤情照片和病历;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