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雷)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3月2日凌晨,违法人张×窜至天元区×××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张8从×××小区沿线5台车辆的扶手箱、后备箱盗得香烟若干,其中受害人唐×停在×××的轿车后备箱,被盗和气生财香烟3条,价值约1500元(待物价鉴定出来后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报案材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一、张*系投案自首。二、2024年张*因盗窃被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