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0967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架*******。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违法行为人黎*到耒阳市公安局三架派出所办理《涉诈风险账号审查表》业务,我所民警根据银行机构提供的账户快进快出且名下有他行涉案账户的可疑交易说明,经我所民警查询,发现黎*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号6215591905005667228于2021年9月22日有一笔23500元的涉案资金已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9月22日,黎*在网吧上网时,同在上网的朋友“阿波”以银行卡限额为由向其借用 银行卡收取钱款,黎*遂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91905005667228)提供给外号为“阿波”的人使用,后黎*名下银行卡收款23500元,收款后黎*立马通过阿波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将23500元转出。根据国家反诈平台查询,查询到受害人周巧飞(身份证号:532128198604244940)被诈骗后转了23500元到黎*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91905005667228)上,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已对此案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黎X询问笔录、银行卡流水、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受立案决定书、受害人周XX询问笔录、黎X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 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