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金)决字[2025]第0332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溪*******,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汤*因经济困难,在网上申请贷款后结识一自称贷款公司工作的年轻男子,后双方在衡阳见面,因急需用钱,在明知对方可能在用其名下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接收涉诈资金情况下,依然将自己手机及其解锁密码和名下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5628)、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474)及其取款密码提供给对方,后在对方操作下,进账191400元,出账190993.82元,进账和出账总流水为382393.82元。关联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公安局办理的吴彬被电信诈骗案, 受害人吴彬于2025年05月27日,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卡号:6216××××××××××0888) 向汤*名下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5628)转入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材料、书证、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