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不决字[2025]第0027号
违法行为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谷洲*******,现住:邵阳县谷洲镇谷洲*******。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下午17时许,袁**在精神分裂症发作的情况下,前往邵阳市彩云宾馆3楼309房间,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拿走了蔡美丽的1776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现物品已返还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蔡美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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