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甘)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枫林*******,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枫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与被侵害人陈颜为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6月11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李*驾车至衡东县甘溪镇蓬源鸿达矿业有限公司与陈颜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李*在蓬源鸿达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处对陈颜拳打脚踢,致陈颜多处受伤。随后,李*又在陈颜的宿舍内继续伤害陈颜,李*伤害陈颜后逃离现场。陈颜被送至衡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结果为右侧外伤性鼓膜穿孔以及面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颜的陈述;衡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