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三)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吴×与同案吸毒人员罗×、肖×(已处理)在株洲市天元区×××楼下,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2025年6月11日违法行为人吴×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交代、尿检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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