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青树坪镇华国塘村*******。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违法行为人邹XX因没钱买烟抽,伙同违法行为人朱XX使用起子将青树坪镇XX驾校自助售卖机破坏,随后拿走和气生财香烟六包,精品白沙烟十二包,枸杞槟榔两包,红牛两瓶,价值584元。
2025年6月8日,违法行为人彭XX来到青树坪镇找违法行为人邹XX玩,两人因身上没有烟抽,又没有经济来源,于是两人商量去青树坪镇上街边的一些商铺内去搞烟抽,首先邹XX骑摩托车搭载着彭XX在街上转悠寻找目标,等骑到XX商行的时候,彭XX就进入店内去买水时发现这家店铺内扫描二维码进行收付款时不会进行语音播报,彭XX就将此事告诉了邹XX,邹XX就要彭XX到外面帮他望风,自己就直接走入店内声称要买两条芙蓉王香烟和一包枸杞槟榔,等到老板将烟和槟榔拿给邹XX后,邹XX假装用手机在商店收款码上进行扫描付款,实际没有付款就离开骑上摩托车和彭XX离开了,诈骗财物5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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