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148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现住冷水江市禾青镇湍*******。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22时许,刘x林在新化县玩家酒吧喝了酒后与酒吧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刘x林被保安打伤头部。梅苑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张x带引辅警吴x元等到玩家酒吧处警,并喊了120到现场给刘x林看伤。期间,刘x林非但不上120救护车,反而借着酒性随意朝警车踢了几下,现场处置的民辅警上前制止,刘x林把吴x元脖子处掐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本人陈述、现场视频、民辅警的情况说明、吴益元的伤情检查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