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3月10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酒后在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东派出所值班室采用唱歌、喊叫、放歌、拨打110报警电话等方式扰乱城东派出所的正常秩序。另查明,王*自2025年3月份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扰乱指挥中心正常接警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单位的陈述、到案经过、接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