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8时许,因李X刚修建杂屋的地基为李X望兄弟家、李X刚家及其周边几户人家共同拥有的堂屋,李X刚在未通知李X望、李X望的情况下在公用堂屋的地基上修建杂屋,李X望就同其哥哥李X望商量去找李X刚讨说法,在于李X刚夫妻争吵的过程中,李X望用锤子砸了李X刚修建杂屋的钢筋,李X刚就过来拉住李X望不让其再砸,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李X望将李X刚推倒在地,李X望也压着李X刚倒地,倒地后李X望掐住李X刚的脖子,李X刚就用嘴咬住李X望的大拇指,李X望因疼痛向李X刚头部打了几拳,哥哥李X望见双方扭打在一起,就上前帮忙,向李X刚背部打了一拳,李X刚被打后就松开没有再咬李X望,李X望站了起来后,向后方走了几步,双方又再次发生冲突,李X刚、李X望、李X望三人都在地上扭打,这时有村干部和群众将双方劝开,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
带至公安机关后,发现李X刚脸部和嘴部有血迹,背部和腰部有多处清淤;李X望右手大拇指、食指,左手大拇指三处咬伤,李X望无明显伤口。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证人询问笔录;3、证人辨认笔录;4、受害人询问笔录;5、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6、受害人受伤情况医院证明;7、受伤情况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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