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硖洲乡下坪村十三*******,现住硖洲乡下坪村十三*******。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杨xx前往蒸湘区解放大道旁的一家名为xx鱼粉的餐馆吃饭,在发现餐馆老板(刘xx)将手机放在店内的桌子上无人看管后,心生歹意,想要盗来卖钱补贴自己的生活开支,在等到自己吃完饭、付完钱后,见老板在后厨洗碗和店内四下无人之机,就迅速将店内餐桌上店老板刘xx的一部realme牌V20型号手机(2024年上半年以1899元购买)盗走。随后转至衡阳市牛角巷处,随意找了一家收二手手机的店子,店内老板拒绝收其手机,并电话喊来一位愿意收购其手机的中年男子,以1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部手机,案发后,将该手机被我局民警追回发还,但违法行为人杨xx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无法追回。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杨**陈述申辩、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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