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城西)决字[2025]第032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金盆*******,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金盆*******。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谢**带着其未成年的继子唐一鸣在衡阳县妇幼保健院旁的工地盗窃型号为美的kfr-35空调(内机加外机)二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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