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皂市*******,现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吕x晚饭后驱车从石门县楚江街道站西路欲进入石门县楚江街道xx社区xxx小区时,因小区的道闸一直没打开,且小区保安当时未在保安亭,吕x便多次鸣喇叭催促。期间,在小区出口旁经营“xxxx”理发店的彭x云见吕x多次按喇叭,便质问其为何一直鸣笛吵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吕x由此心生愤怒,进入小区将车停好后,顺手从车上拿着一把扳手朝着彭x云“xxxx”店门面走来,彭x云见状则返回店内将玻璃门紧闭,吕x则隔着玻璃门和彭x云对峙,双方互相谩骂对方,吕x见对方不出来,更加愤怒,情绪激动下便一脚将彭x云店面一扇玻璃门踹碎,随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吕*系主动投案,且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