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042号

  违法单位:湖南春****,地址:,法定代表人:赵***
  现查明2023年5月12日,我局民警在湖南XX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时,在该公司实验室检查出两瓶规格为2500ml的硫酸试剂,经查该两瓶硫酸试剂是其公司负责人在2022年10月份一天擅自从公司老板在广东省惠州市XX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里拿到湖南XX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实验室产品实验的,直到检查时该硫酸已使用50.5ml,用于实验室产品实验,未有硫酸试剂流入非法渠道,情节轻微,且在查出问题后公司负责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加强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赵XX的陈述与申辩;赵自云、周武的证人证言,检查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春晓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