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云)决字[2025]第048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栗江*******,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栗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星系衡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岗职工,2025年6月11日上午王某星在吃早餐期间饮酒,随后步行前往衡南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室以治病为由找局长借钱,且对局长办公室门进行拍打及脚踢。之后在工作人员前往局长办公室带离王某星过程中,王某星反抗工作人员并且躺卧在办公室走廊大喊大叫。随后王某星前往衡南县农业农村局七楼男厕所窗外扬言要跳楼自杀,后由公安民警出警将其带离。违法行为人王某星的行为扰乱衡南县农业农村局的单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星询问,王某星对其早上在衡南县农业农村局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视频;4.酒精检测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窗外威胁欲跳楼自杀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