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刑)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钟*在上线“陈欢”(在逃)的安排下,从汨罗市新市镇骑摩托车窜至平江县伍市镇园艺中心幼儿园附近一偏僻路段,采取定点收取现金包裹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钟X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向X的陈述;3、现场照片;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