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
现查明:2025年2月13日、4月8日、4月24日、6月7日,违法行为人范××伙同李××等人在李××家中(醴陵市仙岳山办事处××村××路××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6月11日我局民警将违法行为人范××查获,经提取其新鲜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尿检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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