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11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田X海在杨X录、李X军未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2025年05月21日与2025年05月23日冒用杨X录、李X军的中国居民身份信息在国家信访局上注册相关账户后在网上进行信访登记。
  以上事实有:1、田X海的陈述与申辩;2、杨X录的陈述;3、李X军的通话录音资料;4、线索移交函;5、信访登记材料;6、辨认资料;7、提取资料;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