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金)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杨林*******,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杨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肖×与其朋友周×、刘×(另案处理)商量好前往偏僻山林地带进行非法狩猎鸟类食用,肖*携带高压气枪1支,铅弹40余发,驾驶其白色现代汽车(车牌:湘AV××××)从湖南省韶山市杨林乡白翎村白树村民组家中出发,途中接了周×,刘×上车后,三人选择偏僻人少的村道行驶然后寻找目标并分工协作,由周×负责驾驶车辆,肖×持气枪坐后排负责打鸟,刘×负责将肖*打死的鸟类捡回。肖×等人从宁乡市花明楼镇靳江村枫树湾村民组狩猎至湘乡市金石镇状元村,在湘乡市金石镇大湖村继续狩猎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肖*携带气枪一支,铅弹26发,以及12只鸟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